根据《遥感原则》对遥感数据的分类,可将遥感数据分为“原始数据”、“处理过的数据”和“分析过的资料”。“原始数据”是指空间物体所载遥感器取得的并从空间以遥测方式用电磁信号播送或以照相胶卷、磁带或任何其他手段传送到地面的粗泛数据。“处理过的数据”是指为了能利用原始数据而对这些数据进行处理所得到的产物。“分析过的资料”是指对处理过的数据和从其他来源获得的数据和知识进行解释所得到的资料。
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必须是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原始数据”实际上是未经处理的通过遥感传送至地面的信号或者图像,这是一种单纯的机器对机器所产生的数据。这种数据并非作者选择、设计或描述得到的结果,不符合作品“独创性”的要求。虽然形成“原始数据”需要复杂的卫星遥感技术、大量的劳动和资金,但是著作权并不保护其背后所付出的成本,只保护表达。故原始数据不能成为著作权相关法律所保护的对象。“处理过的数据”是指为了利用原始数据而对其进行一些处理所得到的数据,美国陆地卫星计划把“最初步的处理”定义为“对地球表面特征进行标画,矫正和测量光谱反射的长度”,这类处理过的数据能否为著作权所保护,取决于其是否包含了独创性的表达,只有包含了独创性表达的“处理过的数据”才能为著作权所保护。“分析过的资料”是经过加工和解释所得的资料,通常以具有色彩的图像或影像资料呈现,其中包含着人类创造性的智力成果,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属于著作权相关法律所保护的对象。由此可见,并非所有的遥感数据都能受到著作权的保护。